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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语境下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司法适用
摘 要: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1]对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从立法层面上就格式条款订入规则进行规制调整,该调整不但拓展了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同时也对订入规则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 者:
  • 丁伟;徐毓杰
单 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字:
  • 民法典;格式合同;重大利害关系;
页 码:
    122-123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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