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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的法律探析
摘 要:
财产保险保单特别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付清保费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其本质是将投保人支付保费的时点确定为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点,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在未付保费之前处于悬置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保险期间届满后,该期间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业已成为确凿无疑的事实,保险人此时以投保人足额补交保费为前提同意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事故核赔并据此向投保人诉追保费,与前述免责条款约定不符且有违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如果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内实际负担任何风险,其向投保人诉追保费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作 者:
  • 夏梦
单 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关键字:
  • 保费;保险责任期间;射幸;
页 码:
    113-115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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