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文献 >> 正文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名差异及其主观阶层认定研究
摘 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区分存在困惑性问题,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需要进一步厘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法益应该是下位和上位的关系。罪过形式层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故意和过失。主体层面,二者具有包含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危害行政法规持故意态度,而对造成危害公共卫生持过失态度,且是典型的结果犯。在讨论行为人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时,要看事前一般人的标准把握行为人通过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牵连性,如行为人仅满足客观构成,则应构成意外事件。
作 者:
  • 王文龙;王静
单 位:
    西藏大学
关键字: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析;
页 码:
    38-39
出 处:
HTML阅读PDF文献下载您还没有登陆会员账号,请先登陆,在进行阅读或下载!
返回顶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