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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司法适用的完善
摘 要:
《民法典》颁布后随之出台的最高院新司法解释(一)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体现国家和司法部门保护承包人及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良苦用心。由于建筑行业庞大的市场及错综复杂的建筑环境,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些疑惑分歧,为了减少司法适用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完善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提高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使承包人能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让优先受偿权真正成为承包人、建筑工人的护身符,使确保优先保护承包人工程款、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真正落实到位。
作 者:
  • 孙盛
单 位: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十八个月;司法建议;
页 码:
    27-28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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