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在地理
环境、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和经济
发展水平上必然存在明显差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立法很难适应不同区域、民族的法治需求。因此,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需要建立并完善地方立法机制,充分发挥地方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的优势。但是,地方立法存在不能正确理解与适用不抵触原则,地方立
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足等问题,致使地方立法出现缺乏地方特色、规定上位法重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究其中原因,寻求解决的方案,以实现地方立法发挥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