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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摘 要:
公司设立时股东章定较长出资期,处于不能偿债境地时,公司债权人不享有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直接请求权,即诉讼加速论以及执行加速论皆不可行。立足于公共池塘理论以及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应采破产加速论。对此,需正确理解认缴制下的破产原因。
作 者:
  • 刘清清
单 位:
    广东财经大学
关键字:
  •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破产加速论;
页 码:
    168-17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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