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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约车运营为例分析共享经济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闲置资源的整合,衍生出共享经济。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是线下闲置资源或者服务者的整合,让他们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物品或者服务。共享经济的模式符合国家提倡的绿色发展的理念,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网约车即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代表。从2012年开始,网约车在我国的规模迅速扩大,短短几年时间,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而来的各方问题尤其是当网约车发生侵权事故时,侵权责任的认定的法律问题越发突出,备受关注。2016年底,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约车,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网约车的地位合法化,对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进行了相应规定,但面对频发的网约车交通事故,在事故中网约车平台是否是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依然备受争议。本文在对网约车的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网约车平台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地位分析,并从网约车的不行运营模式出发,分析了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希望可以为网约车侵权情况的规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相关主体权益的维护提供理论支撑。
作 者:
  • 周德鸿
单 位:
    澳门科技大学
关键字:
  • 共享经济;网约车;侵权责任;
页 码:
    135-136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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